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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7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王碧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57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已坦承犯罪,其妻懷孕8 月,即將臨盆,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3 項之攜帶凶器竊盜罪,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涉犯多起竊盜案件,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5 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又被告業經檢察官聲請另案借執行有期徒刑6 月、4 月,並於97年5 月26日接押另案執行在案,此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5 月19日雄檢惟岷97執4079字第37902 號函及執行指揮書2 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既已非在本院羈押中之被告,聲請人針對此向本院所為前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已無審酌之必要,本院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77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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