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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12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12號

聲請人
甲○○
即受刑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復於93年間因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復於94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目前在監執行中,上開犯罪日期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

二、惟查聲請人即受刑人於民國92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於93年12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於93年間因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於94年2 月21日執行完畢,復於94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目前在監執行中,有其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聲請人即受刑人所犯上開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罪,業經執行完畢,不在減刑之列,此觀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又其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宣告有期徒刑4 年,已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不在得予減刑之列。

三、核之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俊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12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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