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12號
- 聲請人
- 甲○○
- 即受刑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復於93年間因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復於94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目前在監執行中,上開犯罪日期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
二、惟查聲請人即受刑人於民國92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於93年12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於93年間因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於94年2 月21日執行完畢,復於94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目前在監執行中,有其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聲請人即受刑人所犯上開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罪,業經執行完畢,不在減刑之列,此觀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又其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宣告有期徒刑4 年,已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不在得予減刑之列。
三、核之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