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押)
- 選任辯護人
- 蔡錫欽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永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0月14日起執行羈押,98年1月14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 月1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另本裁定業於98年3 月12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