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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79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林永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97年度訴字第1679號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本院民國97年12月11日97年度訴字第1679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原審判決,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永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79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