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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03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廖建瑜林裕凱陳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0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邱芬凌律師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2 月8 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盈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03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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