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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蔡國卿李昆南蔡書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乙○○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項 、第3 項之罪,法定本刑分別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於民國97年1 月23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 月23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8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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