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號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乙○○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項 、第3 項之罪,法定本刑分別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於民國97年1 月23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 月23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