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五八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為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本院認為宜撤銷前揭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仍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