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2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聲 請 人即
- 被告
- 甲○○
- 被告
- 聲 請 人即
- 選任辯護人
- 劉新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查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罪,且委託及交付毒品之共犯尚未到案,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被告及選任辯護人以被告曾接受心臟瓣膜置換手術,須長期門診追蹤,其母親李蒼笑亦罹高血壓等疾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函詢臺灣高雄看守所經該所覆稱:「該員自述曾接受心臟瓣膜置換術,入所後於本所心臟專科門診追蹤;目前生命徵象穩定,能自理生活,本所將依醫囑案排外醫診查並續予妥適照護」等語,是本件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3 款所示「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被告母親現罹疾病,亦非具保停止羈押之要件,是則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