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56號
- 原告
- 己○○
- 被告
- 戊○○
丙○○
子○○
丁○○
乙○○
壬○○
寅○○
庚○○
甲○○
癸○○
卯○○
辛○○
丑○○
上列被告因96年度重訴字第84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均如原告民國97年2月14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則以:其等並未向原告非法推銷東方明珠旅遊貴賓卡或超值旅遊卡,自無庸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置辯,並均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所謂「受有損害」,係指個人之私權因起訴之犯罪事實而受侵害,而違反銀行法之行為,係破壞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特許之制度,並非直接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240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係因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該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屬國家法益,縱有損害發生,亦係國家之權力作用受有損害,原告並非因被告違反銀行法之直接被害人,即難認為受有何等損害,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