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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0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洪培睿洪培睿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0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1531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3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調解委員 陳俊卿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聲請人甲○○相對人乙○○調解委員 陳俊卿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萬零玖佰肆拾柒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洪培睿

  書 記 官 戴金龍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0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