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0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1531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3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調解委員 陳俊卿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聲請人甲○○相對人乙○○調解委員 陳俊卿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萬零玖佰肆拾柒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0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