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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69號

業務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李淑惠唐照明陳君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交訴字第6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偵訊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陳君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69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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