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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63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263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108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

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犯罪事實欄:①㈠之第6 行補充為「鍾家進(原名:陳家進)…」、②㈢之第3 行更正為「遂於該日下午15時20分許,匯款20萬5 千元至…」、

③㈣之第3 行更正為「而於同日某時許匯款…」、④起訴書附表則補充如下附之附表;證據欄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丁○○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分別向鍾家進(原名:陳家進)、張國安、陳姵樺、葉啟榮四人收購、借得上開金融帳戶後,即將取得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物均提供予詐欺集團某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莊智勝」使用,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犯意,向附表所示各被害人施以詐術,致使被害人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上開帳戶內,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犯行,惟被告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揆諸前揭說明,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均減輕其刑。其所犯上開四罪,犯意各別,時間地點均有間,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其收購或借用帳戶後提供予不法犯罪集團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查緝之困難、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經濟制度,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本件各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被告素行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至檢察官雖具體求刑,認應分別量處被告有期徒刑5 月,然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檢察官求處之刑尚嫌過重,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正中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具體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姓名  │金融機構帳│交付帳戶予被│購買│交付帳戶│被害人& │
 │      │戶        │告時間、地點│帳戶│資料予莊│匯款金額│
 │      │          │            │金額│智勝時間│、時間  │
 │      │          │            │    │、地點  │        │
 ├───┼─────┼──────┼──┼────┼────┤
 │①    │華南商業銀│96年10 月22 │    │96年10  │己○○  │
 │鍾家進│行楠梓分行│日某時許    │3000│月22日  │        │
 │(原名:│(帳號7112├──────┤元  ├────┤96年    │
 │陳家進│00000000號│高雄市楠梓區│    │        │10月    │
 │)     │)        │興楠路華南銀│    │高雄市楠│25日    │
 │      │          │行附近      │    │梓區華南│        │
 │      │          │            │    │銀行楠梓│57萬2 千│
 │      │          │            │    │分行附近│元      │
 │      │          │            │    │        │        │
 │      │          │            │    │        │        │
 ├───┼─────┼──────┼──┼────┼────┤
 │②    │華南商業銀│96年10月25日│2000│96年10  │己○○  │
 │張國安│行楠梓分行│13時許      │元  │月25日  │        │
 │      │(帳號7112├──────┤    ├────┤96年    │
 │      │00000000號│高雄市楠梓區│    │某地    │10月    │
 │      │)        │國昌里晉昌街│    │        │29日    │
 │      │          │9號         │    │        │        │
 │      │          │            │    │        │155 萬  │
 ├───┼─────┼──────┼──┼────┼────┤
 │③    │臺灣中小企│96年11月7日 │    │        │甲○○  │
 │陳姵樺│業銀行仁大│18時許      │借用│借得當日│        │
 │      │分行(帳號│            │    │之某時許│96年    │
 │      │0000000000│高雄市鹽埕區│    │        │11月    │
 │      │6號)     │府北路上某處│    │        │8 日    │
 │      │          │            │    │        │        │
 │      │          │            │    │        │14萬元  │
 │      ├─────┤            │    ├────┼────┤
 │      │臺灣郵政股│            │    │        │丙○○  │
 │      │份有限公司│            │    │某地    │        │
 │      │後勁郵局(│            │    │        │96年    │
 │      │帳號      │            │    │        │11月    │
 │      │0000000- │            │    │        │9 日    │
 │      │0000000號 │            │    │        │        │
 │      │)        │            │    │        │20萬5 千│
 │      │          │            │    │        │元      │
 ├───┼─────┼──────┼──┼────┼────┤
 │④    │臺灣銀行楠│96年11 月2日│約定│取得當日│⑴乙○○│
 │葉啟榮│梓分行(帳│15 時許     │3000│之某時許│        │
 │      │號00000000├──────┤元(├────┤96年11月│
 │      │3383號)  │高雄市楠梓區│惟尚│某地    │23日    │
 │      │          │後昌路與新昌│未給│        │        │
 │      │          │街口        │付)│        │8萬元   │
 │      │          │            │    │        │        │
 │      │          │            │    │        │⑵戊○○│
 │      │          │            │    │        │        │
 │      │          │            │    │        │96年11月│
 │      │          │            │    │        │28日    │
 │      │          │            │    │        │        │
 │      │          │            │    │        │3 萬元  │
 │      │          │            │    │        │        │
 └───┴─────┴──────┴──┴────┴────┘
附件(5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636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