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3號就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165 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調解委員 許銘春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原告 乙○○被告 甲○○調解委員 許銘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向原告當場致歉。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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