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5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本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顯屬過重,求予從輕量刑等語。
二、按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0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 編第1 章及第2 章之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455 條之11第1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首開上訴意旨,並未指明本院判決有何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款、第6 款、第7 款或同條第2 項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之上訴不應准許,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1第1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