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8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89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具保人
- 甲○○
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6000元,由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將其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及拘提均未到案,顯有逃匿之事實等情,有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被告之戶政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資料表,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函覆未能拘獲之函文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