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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891號

懲治走私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李淑惠陳明呈陳君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89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具保人
甲○○

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6000元,由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將其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及拘提均未到案,顯有逃匿之事實等情,有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被告之戶政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資料表,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函覆未能拘獲之函文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陳君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891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走私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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