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9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290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 事務所)
上列被告因97年度審訴字第2908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4426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24日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劉育名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予強制戒治,於95年3 月14日縮刑期滿,95年2 月13日因停止其處分出監。詎其猶未戒斷毒癮,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4月22日晚上,在其高雄縣大寮鄉○○○路675 號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7年4 月23日22時30分許,在高雄縣大寮鄉○○○路302 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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