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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8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58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台幣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縣旗山鎮○○街1 巷33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通緝後始行到案,遂自民國97年6 月17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相關情事,爰認於被告具保之情況下,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經核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且考量被告所犯係施用毒品案件,遂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3 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此外應限制住居於「高雄縣旗山鎮○○街1 巷33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85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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