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58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台幣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縣旗山鎮○○街1 巷33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通緝後始行到案,遂自民國97年6 月17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相關情事,爰認於被告具保之情況下,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經核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且考量被告所犯係施用毒品案件,遂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3 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此外應限制住居於「高雄縣旗山鎮○○街1 巷33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