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7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43歲民國
入出境許可證
通訊址:高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7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