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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附民字第43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李淑惠李淑惠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
己○○
告訴人
甲○○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原告
戊○○
被告
乙○○
被告
丙○○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附民字第43號就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391號傷害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3 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調解委員 陳宏嶧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原 告 己○○原 告 甲○○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原 告 戊○○被 告 乙○○被 告 丙○○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被 告 丁○○調解委員陳宏嶧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三人願連帶給付原告戊○○新台幣伍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97年7 月10日起每月10日給付新台幣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二、被告三人願連帶給付原告己○○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自97年7 月10日起每月10日給付新台幣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三、被告三人願連帶給付原告甲○○新台幣伍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自97年7 月10日起每月10日給付新台幣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四、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五、原告三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李淑惠

  書 記 官 王淑娟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附民字第43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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