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286號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2 款之加重竊盜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7年11月2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2 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