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49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犯行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5 款規定,於民國97年4 月3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7 月3 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