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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施介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49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犯行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5 款規定,於民國97年4 月3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7 月3 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94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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