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530號
- 聲請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所犯案情俱已坦承不諱,且家中上有年長體弱之祖父母,有待聲請人協助照料,另聲請人目前尚在就學中及諸多瑣事,有待親自前往辦理等語,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等罪嫌重大,且前因多次竊盜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甫於民國97年1 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