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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3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曾仁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530號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所犯案情俱已坦承不諱,且家中上有年長體弱之祖父母,有待聲請人協助照料,另聲請人目前尚在就學中及諸多瑣事,有待親自前往辦理等語,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等罪嫌重大,且前因多次竊盜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甫於民國97年1 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治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30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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