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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0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908號

被告
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鈞院羈押在案。然被告已坦承犯行,且所竊得之車輛,亦已經被害人悉數領回,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並無逃亡之虞,且被告雙親因被告羈押在所而頓失依靠,被告之父近期更因心血疾病引發心肌梗塞而住院療治,龐大之醫藥費用亦亟待處理,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涉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罪,犯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於97年8 月11日予以羈押在案。被告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坦承本案九起竊盜犯行,並有證人證詞及卷附證物在卷可佐,涉犯竊盜罪嫌重大,而其前有多次竊盜前科,又在短期間內犯下本案九起竊盜犯行,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被告前揭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所稱父親因心臟疾病住院治療乙節,並未提出相關之診斷證明書可資佐證,所述是否屬實已非無疑,且此事縱然屬實,亦非得予以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而被告所提出之具保事由,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其他各款情形,是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08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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