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3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93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家庭經濟拮据,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8月15日准予羈押在案,此有本院押票、回證及送達證書各1張(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附卷可考。

三、又被告業經檢察官於97年9 月5 日另案借執行有期徒刑6 月,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8 月29日雄檢惟峋97執10373 字第77172 號函(見本院卷第24頁)及執行指揮書1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既已非在本院羈押中之被告,聲請人針對此向本院所為前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已無審酌之必要,本院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30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