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93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家庭經濟拮据,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8月15日准予羈押在案,此有本院押票、回證及送達證書各1張(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附卷可考。
三、又被告業經檢察官於97年9 月5 日另案借執行有期徒刑6 月,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8 月29日雄檢惟峋97執10373 字第77172 號函(見本院卷第24頁)及執行指揮書1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既已非在本院羈押中之被告,聲請人針對此向本院所為前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已無審酌之必要,本院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