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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6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王俊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96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9937 、20323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心臟衰竭、胸痛,經醫師診斷須開刀治療,非保外就醫顯難治癒,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8 月25日予以羈押,於同年9 月19日判決在案(尚未確定)。今被告雖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經本院向台灣高雄看守所函詢結果:被告因三尖瓣脫垂及胸痛等症狀,定期於本所心臟科門診追蹤治療;經醫師診查:目前生命徵象穩定,能自理生活,本所將依醫囑安排外醫並妥適照護等語,有該所97年10月1 日高所衛字第0979003236號函文1 紙在卷可參(參本院卷第73頁),足認被告所罹疾病現無緊急就醫治療之急迫性,況看守所內已備有相關醫護人員,如有緊急必要,亦可將被告戒護送醫,本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3 款必予具保停止羈押情事。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俊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60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