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緝字第5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2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緝字第59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2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