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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蔣志宗蔣志宗

原告
乙○○
原告
丁○○
上一人原告
訴訟代理人丙○○ 同上
原告
己○○
上一人原告
訴訟代理人戊○○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5號就本院97年簡上字613 號詐欺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4 日下午5時8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和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調解委員 陳聰敏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原告 乙○○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 甲○○調解委員 陳聰敏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己○○新台幣捌仟伍佰柒拾貳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簽名:戊○○)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乙○○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簽名:乙○○)

三、被告願給付原告丁○○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簽名:丙○○)

四、原告己○○、乙○○、丁○○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李崑良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5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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