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5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丁○○
- 上一人原告
- 訴訟代理人丙○○ 同上
- 原告
- 己○○
- 上一人原告
- 訴訟代理人戊○○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5號就本院97年簡上字613 號詐欺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4 日下午5時8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和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調解委員 陳聰敏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原告 乙○○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 甲○○調解委員 陳聰敏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己○○新台幣捌仟伍佰柒拾貳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簽名:戊○○)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乙○○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簽名:乙○○)
三、被告願給付原告丁○○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簽名:丙○○)
四、原告己○○、乙○○、丁○○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