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就本院97年度簡字第863 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0日下午3時 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調解委員 葉明瑞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原告 乙○○被告 甲○○調解委員 葉明瑞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其給付方法為:97年3 月31日上午9 時30分於刑事調解室 (一)交款。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