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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2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92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所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2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前揭2 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分別予以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24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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