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9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所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2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前揭2 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分別予以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