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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6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曾仁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68號

聲請人
甲○○
即受刑人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列之罪,並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之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法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竊盜罪,雖經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779 號判決確定,嗣因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259 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1年7 月確定在案。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所列之罪其宣告刑不得逾1 年6 月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治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68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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