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68號
- 聲請人
- 甲○○
- 即受刑人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列之罪,並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之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法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竊盜罪,雖經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779 號判決確定,嗣因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259 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1年7 月確定在案。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所列之罪其宣告刑不得逾1 年6 月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