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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9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惠玲郭宜芳楊國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自字第9號

自訴人
宙○○
被告
癸○○
被告
O○○
被告
Q○○
被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未○○
被告
T○○
被告
乙○○
被告
H○○
被告
J○○
被告
巳宗澤
被告
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被告
G○○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
被告
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被告
D○○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院長
被告
U○○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被告
I○○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被告
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被告
B○○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被告
A○○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被告
C○○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被告
酉○○ 臺灣雲巳地方法院院長
被告
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被告
F○○
被告
丁○○
被告
丑○○
被告
卯○○
被告
戌○○
被告
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K○○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被告
子○○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被告
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被告
V○○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被告
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被告
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被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區總處
上一人代表人
S○○
被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東區總處
代表人
P○○
被告
L○○ 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N○○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M○○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

      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壬○○ 臺灣士巳地方法院院長

      W○○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院長

      地○○ 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R○○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E○○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且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43條準用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宙○○於提起本件自訴時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雖自訴人曾任律師,惟於民國92年7 月10日起,因有律師法第4條 第1 項第4 款所定事由,而受停止執行職務之處分至今,此有律師基本資料及律師懲戒資料各1 份附卷可憑。前經本院於97年3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上開裁定經向自訴人住所即高雄市○○○路62巷40弄4 之4 號5 樓送達,於97年3 月17日由自訴人本人收受,有本院命補正裁定及送達回證各1 份附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依上開命補正之裁定,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到院,顯已逾前開命補正之期間,是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本案自訴狀所指「於人犯解送報告書中記載姓名但無清晰筆跡」之巳姓被告,其正確姓名為「巳宗澤」,此經本院依自訴狀所載「被告戊○○於91年3 月18日下午接受苓雅分局局長J○○及巳OO警察之移送原告涉嫌重傷害罪後」(自訴狀第19頁)等語,而依職權調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5778號卷所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91年3 月18日解送人犯報告書核對無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29 條第2 項、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楊國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憶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9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