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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簡志瑩呂明燕曾子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2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正達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世崇律師
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淑芬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晉賢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己○○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陳進會律師
被告
庚○○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郭家駿律師
被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李汶哲律師

      吳晉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6 月25日上午9 時35分於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曾子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