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0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邱芬凌律師
-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2 月8 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