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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蘇揚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4 月25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蘇揚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3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