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緝字第4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撤緩偵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另依起訴書所列載之各項證據,本院認為被告犯罪證明確。另考量被告犯罪情節,及其犯後甚有悔意,主動歸還不法所得新臺幣553800元,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偵字第5079號為緩起訴處分,惟其先前於95年3 月1 日因腦中風送醫治療,又於同年4 月18日因創傷性雙側腦內出血、左側陳舊性中風送醫急救,受此重大疾病打擊,又不諳法律,因而未履行緩起訴條件,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節(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079號緩起訴處分書、相關送達證書、95年度撤緩字第437 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各1 件,及被告庭呈之診斷證明書2 份可證),並於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