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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1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黃三友林永村陳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選任辯護人 郭國益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所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1 條之1 第5 款規定,於民國97年2 月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 月4 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鳳山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陳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1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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