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選任辯護人 郭國益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所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1 條之1 第5 款規定,於民國97年2 月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 月4 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鳳山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