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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6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箐楊佩蓉莊珮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56號

原告
己○○
被告
戊○○

      丙○○

      子○○

      丁○○

      乙○○

      壬○○

      寅○○

      庚○○

      甲○○

      癸○○

      卯○○

      辛○○

      丑○○

上列被告因96年度重訴字第84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均如原告民國97年2月14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則以:其等並未向原告非法推銷東方明珠旅遊貴賓卡或超值旅遊卡,自無庸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置辯,並均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所謂「受有損害」,係指個人之私權因起訴之犯罪事實而受侵害,而違反銀行法之行為,係破壞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特許之制度,並非直接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240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係因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該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屬國家法益,縱有損害發生,亦係國家之權力作用受有損害,原告並非因被告違反銀行法之直接被害人,即難認為受有何等損害,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莊珮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6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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