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1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1125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乙○○
- 異議人
-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中華民國98年4 月22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高監營裁字第80-NO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關於吊扣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貳拾肆個月部分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7年6月22日下午6 時許開始飲酒後,於同日晚間7 時15分前不久,駕駛車牌號碼2C-2301 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晚間7 時15分許,行駛至高雄縣大寮鄉○○路197 號前,追撞同向行駛在前由高慶義駕駛之XV- 6925號自小客車致高慶義腳部受傷,經警攔查舉發酒後駕車(經酒精測試器測試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以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依法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於98年4月22日以高監營裁字第80-NO0000000號,裁處以異議人罰鍰新臺幣19,500元,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並施以道安講習,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上開時地,酒後駕駛上開自小客車,行駛至上開地點,經警查獲酒後駕車。異議人因工作需要駕駛職業大客車,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聲明異議範圍不包道安講習,另罰鍰部分,業經異議人當庭撤回異議】。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1 萬5 千元以上6 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四、查異議人有上開交通違規等情,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可證。因異議人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 條第2 款),是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事實,應堪認定。
五、本件異議人係駕駛自用小客車,並非駕駛職業大客車違規,原處分機關裁處吊扣異議人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無非係依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已於94年12月1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條文,於95年3 月1 日施行,修正施行後之條文業已刪除「吊扣或」等規定,觀其提案修正理由「原條文將違法或違規駕駛人所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一併吊扣,失之過酷,影響人民工作及生活過鉅」(詳立法院公報第94卷第70期第136 頁至第138 頁之院會紀錄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之立法理由)。顯見依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之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僅能「吊扣」違規當時所駕駛車輛之駕駛執照,不能再「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自為顯明(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交抗字第134 號可資參照)。從而,於為吊扣駕駛人駕駛執照之處分時,自僅得吊扣駕駛人違規時所駕駛該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以限制其繼續駕駛該級車類行駛道路之權利,若駕駛人並無該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即無從執行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而僅係應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 項規定處罰駕駛人之問題。
六、本件異議人駕駛自用小客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本應吊扣其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無自用小客車之駕駛執照可供吊扣時,吊扣其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以代之,雖可達成限制異議人繼續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之目的,惟亦同時造成限制受處分人繼續駕駛其職業大客車或其他較低級等車類行駛之結果,所造成之損害已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按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行政程序法第7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且依前開所述修正後即本件行為時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既已將「吊扣」各級車類之規定予以刪除,原處分機關自不能逕行處分吊扣異議人其他車種之駕駛執照。原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無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可供吊扣,而逕行吊扣其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顯已逾越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之規範意涵及範圍。
七、準此,原處分機關未考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規定業已修正,竟仍吊扣異議人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即有違誤。是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關於裁處吊扣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24個月部分,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改為諭知不罰。
八、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