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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09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蔡書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209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23863),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98年6 月19日上午,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二辦公室(位於高雄市前金區○○○路245 號)9 樓,參加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追蹤輔導,其欲離去時,因見該樓層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有之公物微波爐1 個(價值約新台幣4000元)無人看管,竟心生歹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微波爐得手,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竊盜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亦有明文。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009號、4012號、4014號),本院受理後以98年度審訴字第3045號繫屬,該案已於98年9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98年9 月18日宣示判決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列印內容在卷足憑。檢察官在上開案件辯論終結後,於98年9 月14日始向本院追加起訴,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9 月11日雄檢惠萬98偵23863 字第14498 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戳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09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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