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0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209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23863),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98年6 月19日上午,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二辦公室(位於高雄市前金區○○○路245 號)9 樓,參加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追蹤輔導,其欲離去時,因見該樓層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有之公物微波爐1 個(價值約新台幣4000元)無人看管,竟心生歹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微波爐得手,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竊盜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亦有明文。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009號、4012號、4014號),本院受理後以98年度審訴字第3045號繫屬,該案已於98年9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98年9 月18日宣示判決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列印內容在卷足憑。檢察官在上開案件辯論終結後,於98年9 月14日始向本院追加起訴,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9 月11日雄檢惠萬98偵23863 字第14498 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戳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