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165 號
- 原告即被告
- 乙○○
- 原告即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165 號(就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1368號傷害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6 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調解委員 宋烱烟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原告即被告 乙○○原告即被告 甲○○調 解 委員 宋烱烟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甲○○願給付原告即被告乙○○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於民國98年8 月17日前,以匯款方式一次匯入原告即被告乙○○指定帳戶(受款銀行:玉山銀行高雄分行;受款戶名:乙○○;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 ,原告即被告乙○○並同意對原告即被告甲○○撤回告訴,以息訟事。
二、原告即被告甲○○同意對原告即被告乙○○撤回告訴,以息訟事,並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