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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91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991號

被告
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羈押期間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自民國98年9 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2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9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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