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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71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7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0月19日下午2 時20分於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7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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