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7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0月19日下午2 時20分於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71號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0月19日下午2 時20分於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