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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黃三友莊珮吟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8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叁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可能,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於98年12月7 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3 月7 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林俊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81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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