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8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李衍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叁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可能,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於98年12月7 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3 月7 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