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4號

懲治走私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王伯文林建鼎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9年6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9年6 月29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上訴人竟遲至同年7 月12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狀,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此項遲誤法定不變期間之效力,無從補正及回復,應由本院駁回不合法之上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林建鼎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4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走私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