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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周佳佩周佳佩

原告
甲○○
原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訴訟參加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訴訟參加人
法定代理人
柳元祥

  訴訟參加人

  之代理人  潘重義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就本院98年度交簡上字第100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一)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調解委員 莊廷鐘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原告 甲○○原告 乙○○被告 丙○○訴訟參加人代 理 人 潘重義調解委員莊廷鐘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丙○○、訴訟參加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願連帶給付原告甲○○、乙○○二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於民國98年6 月12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原告甲○○、乙○○二人指定帳戶(受款銀行:彰化銀行;受款戶名:甲○○;受款帳號:0000-00-000000 -00),其中被告丙○○給付原告甲○○、乙○○二人新臺幣陸萬元;訴訟參加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甲○○、乙○○二人新臺幣貳拾萬元。

二、原告甲○○、乙○○二人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周佳佩

  書 記 官 王壹理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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