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訴訟參加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訴訟參加人
- 法定代理人
- 柳元祥
訴訟參加人
之代理人 潘重義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就本院98年度交簡上字第100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一)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調解委員 莊廷鐘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原告 甲○○原告 乙○○被告 丙○○訴訟參加人代 理 人 潘重義調解委員莊廷鐘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丙○○、訴訟參加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願連帶給付原告甲○○、乙○○二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於民國98年6 月12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原告甲○○、乙○○二人指定帳戶(受款銀行:彰化銀行;受款戶名:甲○○;受款帳號:0000-00-000000 -00),其中被告丙○○給付原告甲○○、乙○○二人新臺幣陸萬元;訴訟參加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甲○○、乙○○二人新臺幣貳拾萬元。
二、原告甲○○、乙○○二人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