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6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64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98年5 月1 日訊問筆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641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98年5 月1 日訊問筆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