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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165 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陳明呈陳明呈

原告即被告
乙○○
原告即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165 號(就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1368號傷害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6 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調解委員 宋烱烟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原告即被告 乙○○原告即被告 甲○○調 解 委員 宋烱烟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甲○○願給付原告即被告乙○○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於民國98年8 月17日前,以匯款方式一次匯入原告即被告乙○○指定帳戶(受款銀行:玉山銀行高雄分行;受款戶名:乙○○;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 ,原告即被告乙○○並同意對原告即被告甲○○撤回告訴,以息訟事。

二、原告即被告甲○○同意對原告即被告乙○○撤回告訴,以息訟事,並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陳明呈

  書 記 官 李承悌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法 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165 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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