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991號
- 被告
- 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羈押期間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自民國98年9 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2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