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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葉文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43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投票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投票正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3 日犯妨害投票正確罪,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4745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7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選偵字第95號),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46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妨害投票正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文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3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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