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43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投票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投票正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3 日犯妨害投票正確罪,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4745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7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選偵字第95號),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46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妨害投票正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