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99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周中臣律師
黃錫耀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等罪嫌重大,且被告於民國98年4 、5 月間,2次向被害人丙○○、乙○○各詐取新臺幣(下同)29萬元、130萬元得手,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規定,予以羈押。茲本院審理結果,認定被告罪證明確,而就被告前開犯行,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1 年4 月,且被告於不到1 個月內之期間2 犯詐欺取財犯行,本院因認首開羈押之必要性,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