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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9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莊珮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9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周中臣律師

      黃錫耀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等罪嫌重大,且被告於民國98年4 、5 月間,2次向被害人丙○○、乙○○各詐取新臺幣(下同)29萬元、130萬元得手,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規定,予以羈押。茲本院審理結果,認定被告罪證明確,而就被告前開犯行,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1 年4 月,且被告於不到1 個月內之期間2 犯詐欺取財犯行,本院因認首開羈押之必要性,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99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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